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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时间:12-23浏览作者:连云港港安消防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五)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
 
具体管辖分工由各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制订。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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