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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指南
时间:12-23浏览作者:连云港港安消防

 

备案方式:

窗口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辖分工内容:

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竣工验收备案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镇江市消防支队 0511-88888119-2745;
常州市消防支队 0519-86900512;
无锡市消防支队 0510-82228040;
苏州市消防支队 0512-68621437;
南通市消防支队 0513-85534039;
扬州市消防支队 0514 87961676;
泰州市消防支队 0523-86897082;
徐州市消防支队 0516-83961188-2071;
淮安市消防支队 0517-83908292;
盐城市消防支队 0515-88384213;
连云港市消防支队 0518-85868119;
宿迁市消防支队 0527-8435311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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